在20多年前,别人家丢弃了一块农田,丢弃后前两年是由他一个亲戚种的,后来我们家用另外一块农田和他对换了,这块农田在我们家的名下了,在2007年国家颁发的土地管理证书上面,就在我们家名下,现在他说这块农田有一部分还是属于他的,他还说在他2016年的土地管理证上面写着,他要是未经我的同意,或者允许私自要回一部分,这种情况和这种情况合理吗?
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是否还会被追究,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比如《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二十年前犯的法,二十年后还是可能被追究的。并不是所有违法犯罪行为超过二十年,就一定不会再被追究。
2020-11-06 11:56:3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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