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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撤诉了还能再投诉吗

吴** 重庆-奉节县 其他咨询 2020.11.05 23:38:19 440人阅读

撤诉了还能再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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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在
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 ,不能再提起上诉 ,并应负担诉讼费用。所以上诉撤诉后就不能再上诉了。《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扩展资料: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2020-11-05 23:40: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民事诉讼中:(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1)第36条: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民诉中撤诉后再的,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法律意见】可以撤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贩私、和变相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省以下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情况,均可投诉到工商局。如被投诉内容已经解决,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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