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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守所可以拿身份证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犯在羁押期间,在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后,亲人是可以给其送物品的。但是具体的时间,和所需要的证件要与看守人员核实,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同时,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解答如下,羁押在的人身份证受委托代为办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事务时,可以使用其身份证;否则,不能使用。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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