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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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倘若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在父母名下,并且由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并承担每月的银行贷款,那么可以明确地说,此房产应归属于父母所有,而非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夫妻选择离婚,他们将无法对此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然而,如果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那么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购买房屋的具体时间以及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之前。
专业解答在婚姻圆满且购房事宜发生于夫妻婚姻成立之前,由其父母负担首付款并完成房子购置,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义务,那么这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父母共同购置房产且将其登记在自身及其父母名下的情况下,仅支付了首付而婚后则由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用于偿还贷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房屋价值增长部分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而,剩余的部分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归于夫妻共同所有。
专业解答婚前男方首付婚后男方父母还贷,如果贷款未还清不可以添加女方名字;如果贷款还清了,则只要男方及其父母同意和添加女方名字,添加了女方名字之后,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如果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即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法院通常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并由其继续偿还贷款。但法院会要求登记方补偿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以及房产增值部分。
律师解析 第一,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的,如果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
律师解析 关于婚后父母付首付自己还贷房子归谁的问题,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配合具体法律规定来适用进行分割,如果有特殊复杂的情况应交给相关部门来认定,待相关答复明确后实施该方案。
律师解析 离婚财产主要是协议分割。 1、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2、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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