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这里动物园里面有个变态朝一头灰熊扔炮仗,吓坏并且激怒了灰熊,也吓坏了游人特别是小孩子,当时很气愤,请问河南律师他这种行为算是危害公共安全吗,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一)行为必须危及到公共安全 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具有相当性,并不是犯罪方法、手段的相当性,而是本罪与爆炸、放火、决水等犯罪均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能够以本罪定罪的前提条件。 那么,应当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呢?学者提出一个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到“不特定多数”的人身、财产、及社会利益。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是可取的,但并不十分明确。在进一步判断时,应当适用“实施一次行为同时危及到不特定多数”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但并不是一次行为实施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例如一男子失恋后欲图报复女性,便持一刀片朝女性脸部乱划,见一个划一个,一晚上划伤女性40余人,致轻伤者达21人。该人之行为对象也具有不特定多数的表征,但并非一个行为所致,故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惩处。
(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够适用 本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是开放的,弹性的,没有明确、固定的内容。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适用的,均不能再构成本罪,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又没有适用余地的,方可以本罪论处。尽管此类犯罪在立法价值上与罪刑法定的精神相悖,但在司法上仍应当注意正确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行为的关键,依赖于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理解,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处罚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尽可能减少本罪适用的机会。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应当重点把握以上两个方面,如果符合以上所说情况,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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