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③用地手续不完备;
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⑥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⑦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如果当事人的户口在东升乡,其是可以到该乡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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