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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在于维护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向社会公开物之抵押状态,以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其免受不测的风险。然而,登记是否真能够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公示目的值得商榷。就动产而言,从一般的交易习惯出发,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已认可了权利自动产交付之日起转移,不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因而法律规定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便使得动产交易与动产抵押在公示方式上产生了差异。论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以不可能产生公示效果的登记来使动产抵押权具有公示对抗效力,显然有违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目的。因此,若想使这种登记具有公示效果,就要么在抵押物上做出某种特殊的标记,要么在法律上强行规定动产购买人有查询登记义务。
2020-12-16 18:10: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