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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解除的条款是否有效

焦** 江苏-南京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29 11:06:17 348人阅读

合同无效解除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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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无效以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另外,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10-29 11:0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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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能否反推除外的为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的理解: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所涉标的,如超过“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必然认定合同无效。即肯定了合同的有效性。
2、如“订立的合同内容,所涉标的”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范畴,有任何一种情形,则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具有单方解除权一方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也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必须有解除合同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表明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延迟履行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等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首先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解除权并非永久存在,必须及时行使。在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时,权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不管作何种选择,都应及时确定。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可能会导致解除权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您好,关于无效婚姻怎么样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1、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2、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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