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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赵** 青海-西宁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8 21:32:23 485人阅读

卖方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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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怎么办对于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索赔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扣价。这是常见的处理质量索赔的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交货质量虽然与合同不符,但产品的主要使用价值尚未受到重大影响,在买方同意接受货物的条件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扣价协议,或者可按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差价,实行按比例扣价处理。
2、退货。退货又称拒绝收货,这对卖方来说是一种最严格的处理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合同又没有相反的规定的,买方才能行使拒绝收货的权利。这种拒绝收货的权利包括买方自行解除合同所规定的他应承担的义务,并有权提出进一步的损害赔偿的主张。如果买方在此之前已经付款,则他有权收回已付的货款。
3、其他补救方法。除上述两项主要方法外,还有损害赔偿、换货、修理等补救方法。至于采用何种补救方法,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二、卖方出售货物不合格有没有诉讼时间限制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2020-10-28 21:34:23 回复


一、卖方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怎么办对于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索赔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扣价。这是常见的处理质量索赔的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交货质量虽然与合同不符,但产品的主要使用价值尚未受到重大影响,在买方同意接受货物的条件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扣价协议,或者可按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差价,实行按比例扣价处理。
2、退货。退货又称拒绝收货,这对卖方来说是一种最严格的处理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合同又没有相反的规定的,买方才能行使拒绝收货的权利。这种拒绝收货的权利包括买方自行解除合同所规定的他应承担的义务,并有权提出进一步的损害赔偿的主张。如果买方在此之前已经付款,则他有权收回已付的货款。
3、其他补救方法。除上述两项主要方法外,还有损害赔偿、换货、修理等补救方法。至于采用何种补救方法,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二、卖方出售货物不合格有没有诉讼时间限制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易中商品货物不合格,可以退货,并且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在实际主张的时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形来主张: 1、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主张。 有些买卖合同在拟定的时候,就把货物的质量问题考虑了进去,约定了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出现了货物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等。所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出现这种货不对板情况的,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就可以。 2、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这个时候,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譬如买方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买方可以以此向人民提讼,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货退款,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的违约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买方可以质量不合格拒收吗
合同(合约)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退货。
买卖合同应当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
首先,要约定质量标准作为检验货物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话,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确定;若还不能确定,则一般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其次,要约定提出货物质量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接收货物后,应当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仔细检验,一旦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对方,并提出限期处理的要求。
第三,如在接收时即出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以根据情况拒绝接收,但货物不宜拒收的,可先行接收,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退货或者调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合同已经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对方很可能会借口我方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而推卸责任。
交易中商品货物不合格,可以退货,并且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在实际主张的时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形来主张:
1、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主张。
有些买卖合同在拟定的时候,就把货物的质量问题考虑了进去,约定了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出现了货物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等。所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出现这种货不对板情况的,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就可以。
2、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这个时候,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譬如买方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买方可以以此向人民提讼,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货退款,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的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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