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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了中介费,然后过户的时候又说交证权代办费,合理吗?

ask****506 河南-安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27 20:51:47 356人阅读

中介收了中介费,然后过户的时候又说交证权代办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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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开封 咨询解答:1600条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是否应交代办费具体看合同约定。

2020-10-27 20:58:58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4163条

您好,双方之间是否签有相关协议,可来电详细沟通。

2020-10-28 10:04:15 回复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工的限定,你能够通过法律维权,祝你早日如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限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工人辞工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一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要求,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超出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议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解决。”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工人绝对的辞工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肯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限定:“劳动者违背本法限定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原劳动部在《违背

通过中介买房需要警惕下列霸王条款: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不成功无报酬的规定;
这一类条款比较常见,中介公司利用购房者不熟悉法律,而设置了这种条款。其格式一般为:“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这一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因此是无效的 因为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中介公司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乱收费。
二、剥夺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
这种条款见诸很多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其格式一般为:“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客户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中介公司成交,在客户与中介公司成交后,才有权收取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能仅仅因为通过这家中介公司看过房,就要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因此,这种霸王条款是无效的,购房者可以直接拒绝。
三、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委托人选择权
这类霸王条款的格式一般为:“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原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原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因此而规定上述霸王条款,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显然无效。
四、中介利用优势地位剥夺购房者没收定金权利
这一类条款的一般格式为:“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在厂里上班压到手了报工伤比较好,万一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也有依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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