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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遇上意见麻烦事,有些搞不清楚,想问一下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那?

杨* 湖南-衡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11.01 22:52:53 718人阅读

朋友遇上意见麻烦事,有些搞不清楚,想问一下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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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前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有其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容易区分,但由于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而且在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主体也都是一般主体,因此,两罪极容易混淆。但是两罪之间还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首先,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义取得资金后,把占有的资金任意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吃喝玩乐等高额消费,或者主要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能说清用途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吸存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仍不能客观归罪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次,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再次,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以泸西县发生的非法集资系列案的处理为例。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该县发生了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吸纳”、“拢賨”、“上賨”等手段,向他人非法集资系列案。参与人成千上万。他们在非法集资活动中,互相“吸纳”、“拢賨”、“上賨”,许多人既是骗取别人资金的害人者,又是被他人骗去资金的受害者,形成了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严格地来讲,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大部分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照此处理,不利于社会稳定。为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达到法律效果与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红河州政法部门本着“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时,从行为人占有资金的大小,占有资金以后的用途以及返还债务的数额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严掌握;对占有巨额资金的“賨头”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处罚。其处理依据是,虽然在“上賨”过程中,双方都事先明白游戏规则,不存在强迫和欺骗的本质,大家都是自由参加,但“賨头”在出面拢賨时,本身在主观上就具有获取非法高额利润的目的,且賨员“上賨”后,“賨头”可以优先使用资金,一旦案发, “賨头”不仅没有进行弥补他人的损失,还可以把賨员“上賨”汇集的资金不进行发放,占为已有,用于购置房产、汽车或吃喝玩乐等高额消费以及赌博等违法活动,因此,“賨头”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性和非法占有性,应以集资诈骗罪来进行处罚。对于在“上賨”过程中,“賨头”占有资金的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或其他方面的投资(如“上賨”),即使有一定资金不能归还的,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只有这样处理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016-11-01 22:5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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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这两者而言,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2016-11-01 23:1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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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分别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因其相似之处比较容易混淆,但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那么我们该怎样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呢?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2016-11-01 22:5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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