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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原文内容?

王* 广西-桂林 其他咨询 2020.10.25 05:21:36 431人阅读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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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双方属离异后再婚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2020-10-25 05:2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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