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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裁定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有什么不同啊?

吴* 重庆-沙坪坝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2 06:57:04 438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裁定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有什么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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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立案审理阶段。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对原告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阶段。  驳回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对驳回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后,人民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是发生在人民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2020-10-22 06:58: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通常是在人民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你好,你要咨询的劳动仲裁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的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见,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情形来规定的。

可以要求退还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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