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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不予恢复执行。” 由于A没有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因此你可以向申请恢复执行你与A的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是,A已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2020-10-18 11:45: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