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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说的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义务是什么意思

王** 广西-南宁 其他咨询 2020.10.18 03:23:35 430人阅读

通常说的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义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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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商品“三包”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于1995年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规定。以后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样,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一共涵盖23种商品以上。此外,还有一个《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因此,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属于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畴。这些规章对商品的“三包”期、经营者具体的“三包”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这些国家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某种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的标准一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2020-10-18 03:24:35 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商品“三包”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于1995年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规定。以后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样,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一共涵盖23种商品以上。此外,还有一个《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因此,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属于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畴。这些规章对商品的“三包”期、经营者具体的“三包”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这些国家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某种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的标准一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二、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三、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一、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二、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三、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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