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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执法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你们家收到的《通知》违法,没有效力:
首先:该通知不是具有适格的做出的。
其次:该通知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告知处罚依据等。
2020-10-16 20:51: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