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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证据问题有明确限定,具体委托律师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手续,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判定意见;
(七)勘验、体检、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由人民检察院承受,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由自诉人承受。
2020-10-16 12:02: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