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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不还并将所有房产赠予儿子,我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谢* 四川-乐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16 07:10:46 446人阅读

债务人欠债不还并将所有房产赠予儿子,我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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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其儿子,该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你对债务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因此,你向请求撤销债务人向其儿子赠与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你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你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为限。

2020-10-16 07:1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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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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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2007年初,我与曾某合伙经营生意,因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严重亏损,至2008年9月散伙结算,两人共欠外债28万元。债主多次催讨,而曾某资金紧张,我一人还清了这28万元欠款。此后,曾某口头答应设法尽快归还由我为其偿还的应由其分担的14万元债务。然而,曾某背着我,于2009年1月将其在合伙前购买的一套现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无偿赠与给与其离婚后尚未再婚的前妻温某,并于2009年2月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以备今后复婚。该住房是曾某的主要财产。我现得知此事后,向曾某讨债,被其回绝说,他的住房已归温某,已无财产偿还14万元债务。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明达:这里主要涉及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债权,有请求人民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曾某应当分担与俞先生的合伙债务,但因其无支付能力,而未清偿。曾某拥有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且该住房为其主要财产,而他明显为了避免将此住房抵债,有意将该住房赠与温某。这种出于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俞先生债权的实现。因此,俞先生有权请求撤销曾某赠与温某住房的行为,使之归于无效。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俞先生应在其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那么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又是什么呢?
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的撤销。上述不可以随意撤销的合同,在有下列情形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抚养;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使用。

可以,不动产可以变更登记,具体看你变更登记的原因,如果是买卖,需要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如果只是姓名的变更,只需要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申请。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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