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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无效的

王* 广东-清远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13 09:37:02 424人阅读

什么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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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无效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无效的
一、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四、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2020-10-13 09:3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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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指得就是“《土地经营权使用证》记录的地块儿、亩数”,对这部分原则上是不许再调整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不是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归村委会所有,村委有权根据当地政策调整。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征用不是土地流转,不属于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土地征用”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一、土地征用是国家行为: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个人行为:【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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