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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期限的,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诉讼期间的延长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决定。
2020-10-10 22:48: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