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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的老公想要接手,但是对于亏损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这块不知道要不要缴纳税款,大概多少?

文* 河北-保定 经营管理咨询 2016.10.16 13:55:20 16260人阅读

二姑夫之前经营一家地产公司,可是从去年就开始亏损直至无法再继续经营,现在我的老公想要接手,但是对于亏损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这块不知道要不要缴纳税款,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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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股权时,如果转让收入小于股权成本,那么就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这种损失属于资本利亏性质。损失也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原则上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但不同时期对于股权转让损失处理政策侧重点不同。  外资企业的资本利得或者利亏与经营所得或者损失在税收上处理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07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外资企业发生的资本利亏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对于内资企业的资本利亏,国家税务总局在不同的时期政策规定略有不同。在1998年到2000年6月之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09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8]第097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是到了200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18号)指出,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资本利得应该正常一次性交税,但是利亏只能用利得或者股息分红去弥补,不能用其他经营所得去弥补。  这样的规定可能会造成部分纳税人的利亏永远无法弥补,例如,发生利亏后,该企业无投资业务,那么利亏将无限期的结转,这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纳税人损失税前扣除的权利。为了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264号)中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国税发[1997]071号、国税发[1998]第097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函[2008]264号都已废止,但2008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对该问题做出明细的规定,也没有特殊的扣除条件的限定。直到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下发,该问题才得到了明确。《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应该按规定履行资产损失的申报程序后才能够在税前扣除。以上是关于亏损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内容。仅供参考。

2016-10-16 14:0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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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07:4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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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在公司中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主要是向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并由股东大会讨论,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申明)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具备下列条款:转让金额、转让股权的交割期限、合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双方还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否则转让无效。具体亏损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这块还要向相关法律部门详细咨询。

2016-10-16 13:5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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