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廊坊法律咨询 > 廊坊其他法律咨询 > 公司章程包含什么效力

公司章程包含什么效力

张** 河北-廊坊 其他咨询 2020.10.10 11:30:25 479人阅读

公司章程包含什么效力

其他人都在看:
廊坊律师 其他律师 廊坊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章程包含什么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0-10-10 11:31:25 回复

对于公司章程包含哪些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您好,关于公司章程要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公司章程要包括哪些内容公司章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第八条公司宗旨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第四章股东的姓名股东甲股东乙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每届三年,监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规定期限债权人,并于定期限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表;5、利润分配表。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规定期限送公司全体股东。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哪些一、公司名称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二、公司住所地(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三、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四、公司经营范围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五、股东名册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六、股东出资(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七、公司经营期限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八、股东表决权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九、股利分配请求权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十、股东的知情权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十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十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十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十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十五、股东代表诉讼权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十六、股东直接诉讼权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十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十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十九、出资义务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二十、股东清算义务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十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二十二、对外股权转让1.对外转让涉及两个股东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的收购权。如果不行使这两个权利,又不表态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2.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他股东予以答复的期限只能多于法律规定的天数。二十三、转让股权的其它限制章程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二十四、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和前面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应一致。二十五、特殊的股权转让1.章程应当就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的股权发动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2.股权的财产权利是当然获得的,但是,身份权利是否可以取得,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能够承受股东身份权利的,还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具体得处理方式。二十六、股东会职权第(一)到(十)的股东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37条)二十七、公司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由于投资、担保所涉事项重大,因此,建议对这一块的内容单独进行规定。二十八、股东会会议种类二十九、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召开公司会议所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三十、股东会的提案三十一、股东会通知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三十二、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股东会需有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如果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会议应当延期,延期的股东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延期召开后如果出席人数仍达不到最低人数,则应当解散会议。三十三、股东会表决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十四、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应尽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三十五、董事会职权第(一)项到(十)项的董事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46条)三十六、董事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三十七、董事长董事长的选举与产生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其亦应进行明确规定。三十八、董事会会议种类、通知三十九、董事会提案、最低出席人数四十、董事会决议四十一、公司经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例如投融资项目中,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在董事会中拥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此时在公司章程中应将重大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四十二、监事会职权第(一)到(六)项的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后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53条)四十三、监事公司监事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比例具体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于中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四十四、监事会监事会设一人。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四十五、监事会会议四十六、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四十七、公司财务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四十八、公司财务会计月度、季度报告四十九、股东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五十、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股利分配股东之间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五十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一般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五十二、公司解散原因公司解散原因还可以自行约定。五十三、成立清算组五十四、剩余财产的分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