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乡村宅基地表积准则参照吉林省准则,乡村住宅用地每户不超出330平方米。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下列准则:
(一)乡下户(含一方是乡下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乡下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乡村当地非乡下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工人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出准则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能够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出准则部分必须送还,并不予赔偿。 禁止在超出用地准则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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