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情形如下:
1、原告诉被告不进行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如下:
1、原告诉被告不进行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情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