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限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研讨会研讨会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奏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两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能够合法形式掩盖犯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换,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有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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