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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王** 广东-惠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07 06:35:40 3481人阅读

破产重整还需要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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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重整还需要偿还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进行偿还债务的。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20-10-07 06:37: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司自身偿还,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由股东承担债务偿还责任。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2、股东抽逃资金。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3、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您好,关于破产重整债务谁来偿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三、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一些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 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 1,36 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 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 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 2,000元; 合计43 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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