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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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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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如果男女双方完全是因为相互的爱慕而自愿交往,那么恋爱失败也不必承担社会与道德的谴责。在恋爱中双方同居是自愿行为,分手后如果一方以贞操损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合理的。
2、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3、《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4、根据《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5、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中,只是对家庭财产规定可以进行约定,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未规定可以采用约定的制度,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生活中男女双方签署的婚前出轨协议,只要一方无法提交任何关于自己被胁迫签署协议的证据,则可以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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