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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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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身份证认证流程

李** 安徽-合肥 家事纠纷咨询 2020.10.04 08:18:02 361人阅读

电子身份证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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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电子身份证认证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人认证应用采用了当今最为前沿的人脸识别(即刷脸)、OCR识别、活体检测和大数据技术,差错率仅为万分之
五,独创的唇语活体检测技术可杜绝各类假冒身份现象。微信“电子身份证”的出现,终于克服了如何通过手机证明“我就是我”的难题,也使每个人的电子身份得到进一步的丰富。随着公民电子身份信息的健全,也能极大的帮助政府部门打通信息孤岛。用户使用警务APP或微信公众号即可进行认证,过程如下:
1、用户拍摄身份证正反面,系统自动进行证件信息采集(OCR识别技术);
2、用户根据提示进行朗读并自动采集视频上传(面部活体检测);
3、数据进入公安内网,调取公安人口图像库进行人脸比对,并告知审核结果(若未通过则转入人工审核)。
三、电子身份证安全吗频频曝光的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事件,让一些网民担心电子证照是否安全可靠。有网民问,数据信息是可以被复制的,一旦身份号、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信息泄露,如何确保自己的身份不被他人给“复制”对此,公安部相关人员表示,身份认证平台采用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以及我国自主研发的数字安全技术和国产安全算法,是一整套多维度、多因子、多层级的“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体系。目前,公安部已经完成了平台的安全评估工作。据了解,在所有的电子证照中,最核心、最关键的是电子身份证。它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并且采用了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可实现实名、实人身份认证。在技术层面上,这种认证方式采用了“三重”安全机制,即:基于证件真实性的人证核验、基于人脸识别的实人核验、基于用户记忆的动态问卷。公安部门相关技术人员介绍说,为确保在应用中与实体二代居民身份证采信的数据同源,电子证照采用“刷脸”识别。在申办时,系统会提示用户完成随机的指定动作,例如“晃动手机”“向某个方向转头”。其目的是为防止因信息泄露导致的身份被冒用,用他人照片冒充他人申领,无法通过系统认证。对于包含有身份信息的二维码安全可靠性,相关人员介绍说,身份二维码包含了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算法经过加密,并且二维码每分钟更新一次,这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身份信息二维码与电子身份证匹配是真实且唯一的。

2020-10-04 08:20:0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隐名股东的特征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若隐名股东以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出资,依现行公司法,实际出资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要件,这无疑会暴露隐名投资者的身份。或者隐名投资人与显名人先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再进行出资,这种情形引起了产权的转移,导致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一致,必然会在以后的经营中引发更复杂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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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2 19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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