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期限到期后,赠与人仍然不交付房屋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房屋,仍然不交付的可能向提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房屋赠与证明丢了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期限到期后,赠与人仍然不交付房屋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房屋,仍然不交付的可能向提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关于赠与物商定不明确时,需要赠予人增加商定或追补商定,赠予人不予增加商定或追补商定时,合同不能履行,即合同无效。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须明确 《合同法》第185条限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这里的财产,是指一切具有财产利益之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有价票证等等。
二、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限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限定。”《合同法》第189条限定:“因赠与人有意或重大过失招致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如依条文之文意而为体系解释,则仅第186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9条限定的情形,其他的赠与在事实上上恐怕将无适用该条的可能,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无事实上效力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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