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几年的时候,刘家用房产证到基金会抵押了几万块钱,后来又到银行贷款,银行直接从基金会拿到了房产证来做抵押。 再后面,基金会解散了,刘家却无力偿还基金会的贷款。 刚好有位张先生在基金会里有几万存款取不出来。 于是,刘家把房子卖给了张先生,从而抵消了基金会的欠款。 张先生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却通过法院从银行拿到了房产证。我有两个问题,一是抵押中的房产证还能再次进行抵押吗?二是为什么银行在没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把房产证交由法院交给了张先生?那是不是就说银行的贷款不用还了?
房产证抵押贷款指的是购房者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资金,再分期或一次性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信贷方式。房产证抵押贷款是房屋所有者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用于消费或解决资金问题的一种办法,房屋所有者不必将房子卖掉就可以取得一定数额的资金来解燃眉之急。 (一)贷款人要具备的条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其次,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 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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