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由2009年自己申请审批自建房宅基120平方,自己出资建房2层,于2010年领证结婚,2013年因城房建设需占用女方土地,经公证处公证,承建方一次性补偿给女方土地征用费20万元,补偿款于2014年一次性补偿到女方银行帐号,2015年用补偿给女方土地征用费20万元在原女方所建的房屋上增加楼房3层,男方没有出资,因2018年2月份女方出车祸,男方不照顾,也没出钱给女方医疗,女方提出离婚,请问男方可以提出要分割房产吗?请问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有权分割男方的财产吗?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女方婚前所修建的2层楼房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2.女方在婚后取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今后生活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该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确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3.基于第2条的理由,女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修建的第3层房屋也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所以,如果双方离婚,女方所修建的共3层楼房属于其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同理,如果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个人财产,亦不能得到支持。当然,双方其他的共同财产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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