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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对住房合同进行解除吗

刘* 江西-新余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03 16:44:51 376人阅读

承租人可以对住房合同进行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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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承租人可以对住房合同进行解除吗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能解除租房合同吗?
1、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到《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就意味着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对租房期限进行约定。要是还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针对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租房合同。
3、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020-10-03 16:4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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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住房置换程序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即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房的置换程序有:1、提出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公有住房置换单位,提出公有住房置换申请,并与房屋置换单位签定公有住房置换协议,提交相关的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承租权购买方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2、受理核查。公有住房置换单位受理申请并核验证件后,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对置换房屋进行核查。房屋所属房管站对将要置换公有住房的租金交纳情况、违章拆改情况、租赁纠纷情况及其它使用情况进行核查。3、办理手续。对符合置换条件的,公有住房房屋置换单位给予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双方缴纳费用,由公有住房购买方领取《公产住房置换单》,并到公有住房所属房管站办理承租手续。二、不得进行承租权转让的公有住房范围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三)产权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目前江西好像没有这样的政策三十五、什么叫廉租住房如何发展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发展廉租住房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按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对象人数,确定所需廉租住房资金总额,并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所筹资金不足的,差额由财政安排资金补足。  2、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房源,确保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都能住上廉租住房。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对其资格、方式、额度及时进行调整。  4、随着政府财力的增长,适时调整享受廉租住房对象的准入标准,不断扩大覆盖面。  三十六、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下列几部分资金组成:1、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3、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4、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十七、廉租住房房源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廉租住房房源由下列部分组成:1、政府直管公房中可以用于廉租住房的部分;2、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3、收购一部分二手房用于廉租住房;4、收购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廉租住房;5、适当建设小部分廉租住房小区。  三十八、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  答: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设区市标准可适当放宽)的住房困难户;  3、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当地城市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各设区市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的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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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17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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