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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应该怎么解决

卢** 山东-济宁 公司设立咨询 2020.10.03 08:24:45 385人阅读

出资瑕疵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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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出资瑕疵应该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2、瑕疵资产转让;
3、验资报告复核;
4、取得批文及证明;
5、股东承诺;
6、中介机构意见。
如果公司中出现了上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有几种救济方式:
1、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公司设立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足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为股东一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没有足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讼;
3、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4、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立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2020-10-03 08:26:4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把借条毁损,债务人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呢不是。案情:李某系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2021年9月8日,居民斯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费为7000元。因斯某当时手头紧,就给李某写下一张,并口头约定欠款待案件审理完毕后给付。案件审结后,李某多次向斯某索要欠款,一直未果。今年5月24日,斯某找到李某称先偿还部分欠款,剩余欠款重新打欠条,李某表示同意。斯某拿出2000元晃了一下,并写下一张5000元的欠条,在尚未签名的情况下,向李某索要上次的欠条,李某将欠条给了斯某。随后,斯某将欠条撕毁并塞进嘴里嚼碎,李某见状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找到了被斯某损毁的欠条。在民警的帮助下,李某将欠条重新附粘在纸上。10月13日,李某将斯某诉至,要求斯某给付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12月7日,红山区人民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官在庭审中根据双方所做陈述、涉案金额等综合分析认定,特别是结合相应的证据来佐证认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7000元。法官说法被嚼碎的欠条仍可作为证据红山区人民法官赵颜锋:法庭在裁量本案的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欠条效力认定运用了证据规则的两项内容:一是证据完整性。证据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本案中,欠条虽然被被告撕毁嚼碎,原告进行了粘贴,使欠条仍保持了证明双方间欠款事实的完整性。因此,这张被嚼碎的欠条作为证据使用时,并不具有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二是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斯某对欠款事实确认,争议的焦点已由欠款事实的确认转化为斯某是否已经还清欠款。李某主张的欠款事实有欠条为证,斯某提出与其相反的已还债的主张未提供其还款的证据,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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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公司设立时有瑕疵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解析 瑕疵设立公司的法律效力有: 1、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不严重的,应当维持其公司登记效力。 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设立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是应当进行瑕疵补正。 2、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效力可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公司登记被撤销之后,公司登记之行为自始无效。 3、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瑕疵设立之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因吊销营业执照而灭失,只是失去了其营业资格,瑕疵公司的设立仍属有效。

    2025.02.12 12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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