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并且,对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其实是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对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导致给付定金的一方最终没有同意签订买卖合同。
具体而言,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违约责任;
2、交房时间;
3、交房条件;
4、付款期限;
5、贷款银行的选择;
6、补充条款;
7、开发商的广告是否作为合同的条款;
8、小区具体的设计规划图以及其他购房细节。
所以,若是买受人不想继续买房了,可以从以上的条款跟出卖人谈判,要是以上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订立的,按规定出卖人就要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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