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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险共同体是什么?为什么风景漂流区不算?
危险共同体,是指危险状况下或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状况下的群体。刑法讨论危险共同体的问题,主要是讨论危险共同体在危险发生时的救助义务是否有“保证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危险共同体能不能成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比如驴友集体出游即为危险共同体。风景区的漂流活动是有组织的,由专人管理,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项目,属于公共场所,组织者应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承担因安保责任缺失带来的法律责任,不必由游客互相间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风景漂流区不属于危险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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