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满不复工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r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r 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需要继续休养,停工留薪期不满12个月的,应当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满12个月的,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书。没有书面证明或者确认书的,应当恢复工作,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限期内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r 工伤职工是否应当复工与伤残程度鉴定无关。r 工伤职工再次鉴定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是我i恶法行为,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不需要,直接将
第一次的鉴定结论书再配合其他材料就可以了。不清楚的,伤者可以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需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认定不成功。如果是完全不符合认定条件,那么再次申报也是没有用的。如果是提交的资料信息或证据不足,那么要尽快收集,可以再次申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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