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探视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变更的情形是,根据《婚姻法》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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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条款的情形有:监护居住的期满,而且案件也没有完结;或者是由犯罪嫌疑人、代理人、以及亲属进行申请取保候审,而且也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获得批准。
律师解析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变更的情形是主要有: 1、抚养权发生变更会导致探视权变更,其变更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也可能依据法院判决决定的; 2、中止探视权,当事人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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