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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最高人民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该合同可以由运输目的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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