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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现有的定罪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

张* 陕西-渭南 商业秘密咨询 2020.09.29 08:23:59 475人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现有的定罪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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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要件包括“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结果要件却明确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违法所得”与“重大损失”应属刑法上两项的结果要件,在刑法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重大损失”扩大解释为包括“违法所得”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与给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属于同一量刑情节。因此,“违法所得”与“权利人损失”并非同一性质的概念。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以犯罪嫌疑人的获利即违法所得来认定“重大损失”,尤其是同等数额的认定“重大损失”值得质疑。其次,民事赔偿中适用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前提是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以侵权人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事实上是采用的一种推定的方法来推算权利人的损失。对于适用这种推定来确定“重大损失”的依据之一来源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追诉标准的修改: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将“直接经济损失”修改为“损失”。学者据此普遍认为,现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而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所谓“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有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因商业秘密而获得的利益,本属于权利人可以取得的利益,故属于权利人的“间接经济损失”,原因在于在市场需求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商业秘密获得的收入往往是此消彼长的。笔者认为,将犯罪嫌疑人的获利就是权利人收入或者增量的减少,其本身存在着刑法是否允许进行推定的问题;同时,即使允许适用推定,则仍然存在的问题在于实践中,是否仍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获利与权利人“重大损失”之间质以及量的对应关系还是可以当然确定两者之间是1比1的关系,因此直接以犯罪嫌疑人获利来确定权利人“重大损失”事实上,即使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尤其是其可以取得预期利益的必然性,也有着相当高的要求。对此,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即要求证明可得利益的“必然性”。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尚且有相当高的因果关系证明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不具体个案讨论犯罪嫌疑人获利与权利人“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直接认定其为1比1,恐怕过于粗糙。

2020-09-29 08:24:59 回复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把握: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量下降,减少获利的数额。具体以何种方式,权利人有权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计算方式为:可通过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计算;销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作为具体的赔偿额。2、在不能确定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可参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法院可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数额、许可的性质(是独占、排他还是普通等)、范围以及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根据上述因素自由裁量,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另外,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3、定额赔偿。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经常出现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即采取酌情赔偿的方法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已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确定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也应是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除此之外,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民事权利作为一种私权,当事人完全有权决定自己权利的取舍。只要这种取舍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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