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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两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A单独成立故意罪,结合起来,A成立故意伤人罪,李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从犯罪的主观心态分析,两人事先达成了若赖某来就对赖某身体进行伤害的合意,属于事先通谋,犯罪过程中两人均参与,也无消除故意伤害念头的情形发生。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的共犯。但是,A在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要伤害赖某,击打了人体的重要部位,故意致死,但由于李某并无这样的主观故意,在故意的范围内不成立共犯。
2020-09-28 16:28: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