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移送管辖后法院需要另行寄送起诉状副本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后是否需要另行寄送状副本
不用,移送之后直接开庭。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之间移送。
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移送管辖后是否需要另行寄送状副本
不用,移送之后直接开庭。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之间移送。
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撤销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电话:申请事项 ;
请求撤回对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离婚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审理。诉讼中,申请 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 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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