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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入室盗窃一万七,获得谅解,初犯,积极认罪,会怎么判

向* 四川-攀枝花 毒品辩护咨询 2020.09.28 05:54:38 443人阅读

湖北武汉入室盗窃一万七,获得谅解,初犯,积极认罪,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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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2020-09-28 05:5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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