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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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应当返还的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两类: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注意以是否登记为准,而不是以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为准;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婚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难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给付彩礼时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而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况已经不存在的,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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