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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有经济适用房,另一方没有房产,结婚后能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吗?

陈** 河北-邯郸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28 00:42:15 304人阅读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有经济适用房,另一方没有房产,结婚后能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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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是婚前所分,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020-09-28 00:4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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