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有什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之间的关系
精神赡养既是满足被赡养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满足被赡养人对子女期待和亲情的需要。倘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好,被赡养人心情愉悦,生活质量提高,则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可以相对地减少赡养人的经济支出,减轻生活上照料的负担。如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不好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变得物质化或纯物质化,被赡养人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对子女的期望得不到应有的回馈和反应,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心灵得不到安慰,只能与孤独相伴、与寂寞为伍,长期处于身心不平衡状态,此种状态下若要保证赡养质量的整体水平,必然导致赡养人经济上支出的增加和生活上照料负担的加重。
本案两审判决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诫赡养人,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做得不够亦是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3.裁判的导向作用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道德性、传统性和法律强制性。精神赡养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但精神赡养的强制执行无疑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难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精神赡养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最大的功能是它的宣示和导向作用,该条款时时告诫赡养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精神赡养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即是违法,不仅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经济支出增加或赡养人的生活照料负担加重的,人民应依法支持被赡养人的请求。支持的幅度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赡养人违反精神赡养的程度;二是赡养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三是被赡养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社会的普遍认知。判决的说理要有情有义,以教育感化及赡养人能够接受为原则,避免死板地套用法律。最佳的效果是促使赡养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同时能够进行思考和反省,从而达到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位一体的赡养义务。
专业解答离婚时,关于儿童监护,最重要的是给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合适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关键在于要尽量满足孩子成长所需的各种资源。监护权主要是指直接照顾和引导孩子,而赡养义务则是子女对老年父母在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这两者一起守护着家庭责任。
专业解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抚养权利,父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要照顾、教育、保护他们。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支付的方式和金额可以双方商量,也可以由法庭来裁决。
专业解答中国法律赋予孙辈在特定条件下对丧失赡养能力的曾祖父母或祖父履行赡养责任,当父系尊长去世或子女无力承担时,具备经济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孙儿孙女需依法参与。反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有法定义务扶助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孙辈,提供生活支持。
专业解答成年子女在经济困难、失去劳动力或婚姻无稳定收入时,可能面临赡养父母的义务。此义务包括对经济自给能力欠缺、年老体弱、缺乏收入的生父母或养父母的抚养。然而,犯罪行为导致的父母丧失赡养资格,以及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养子女的后赡养责任,需依法判断。特殊情况中,隔代亲属可能代位继承财产。
专业解答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成年子女如具备赡养能力却拒绝履行,父母可通过司法手段要求执行并支付赡养费,可能导致财产重新分配。对忽视或违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者,可能构成遗弃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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