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王在大厦内边走边吃香蕉,应当预见到若香蕉皮落到地上会造成他人受伤,而他却没有将完整的香蕉皮投入垃圾箱,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本事件的直接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欣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落实在本事件中,可以考察该公司的保洁王作是否做好、巡查工作是否到位、在发现香蕉皮后是否及时清理消除危险等因素。
2020-09-27 05:52:01 回复
律师解析 踩到香蕉皮摔倒受伤由仍香蕉皮的人赔偿损失,公众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如果是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踩香蕉皮摔伤的,则由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在这些场所摔倒的,则由扔香蕉皮的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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