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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交通事故无责方之间相互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 广西-钦州 其他咨询 2020.09.26 22:14:43 433人阅读

三方交通事故无责方之间相互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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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公平责任的条款,即双方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是如果在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形下,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按照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份,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见现行的法律越来越具备“人性关怀”。按照此法律条文,受害人应当可以享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因为这条文并不考虑责任比例的大小,只要机动车造成第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第三人。对于受害人,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20-09-26 22: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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