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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仲裁未约定的能起诉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效力是什么打官司首先要确定管辖。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这样的争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就不知道怎么办了。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通常情况下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解决,但有例外。一、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解决。三、有正常就有例外,实务中的情况是复杂的。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四、仲裁条款无效后,协议诉讼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约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符合上述规定,则按协议管辖确定受诉;否则,按法定管辖确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有权管辖。这主要是一方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的应诉答辩即意味着其承认该的管辖权。此时该当然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专业解答若要判断何种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在合同中已经明文订定了仲裁的事宜时,未经仲裁便不能径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除非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例如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并不合格、无效、已过时效或者条文细节不清难以执行。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仲裁法之明确规定,当涉事双方协商选择以仲裁的形式来解决纷争时,必须以彼此之间真诚自愿为基础,且须双方共同签署仲裁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若其中任何一方未曾参与签订仲裁协议,那么,在其不合理的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将无权加以处理。反之,若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了仲裁协议,尽管如此,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同样不具备审理权限的,除非该仲裁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无效性。
专业解答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当涉及双方间的合同纠纷时,即使原本已预定由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如若仲裁协议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人民法院仍有权接手并对该争议进行审理处理。然而,若法院在得到受理申请且尚未开始审前准备程序之前,并不了解仲裁协议的存在情况,且在开庭前亦未收到任何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的声明,此时便可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协议。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会指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离婚纠纷是个例外,这类案件往往诉诸法院而非仲裁。离婚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复杂且个人性强的议题,仲裁机构难以妥善处理。
专业解答合约仲裁机制和起诉离婚没有直接关系。合约仲裁机制主要用于处理合同纠纷,而离婚是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不适用合同仲裁条款。离婚事宜通常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体现了公共权力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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