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寻衅滋事罪不成立的情况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不成立的情况有哪些
只要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不能成立这个罪名。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四)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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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专业解答在法律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很广泛,包含了许多行为,主要有:无缘无故地对他人进行攻击、骚扰,侵犯公共财物和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等。比如,无故伤人、在路上对他人进行侮辱等,这些都属于恶劣情节。要判定是否构成此类犯罪,需要全面评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以及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以确保公正。
专业解答在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审判中,涉案人员将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角色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处理。主谋通常会受到严厉惩罚,而从犯可能会被从轻判刑、减刑或免除责任。那些积极参与但作用较小的人将根据情节进行处罚。最终的判决将综合考虑参与程度、后果、自首和立功等情节因素。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依据是什么若需构成寻衅滋事罪,须满足如下四个要素:首先,犯罪所涉及到的客体必须是公共秩序这一重大利益;其次,从主体上讲,所有已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本罪行的实施者;再者,从主观心态来看,必须是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心理;最后,在客观行为上,展现出来的应是强行索取或任意毁坏、占据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专业解答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及界限标准下列行径皆被视为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1、肆意地伤害他人,情节极为恶劣者;2、无端地追赶、拦住、谩骂、威胁他人,情节极其恶劣者;3、强行霸占或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以及4、在公众场合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至极者。
专业解答如果个体的行为不是为了寻求刺激、情感宣泄,也不是为了显示强势或无理,并且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就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例如,由于合理的争议而导致的冲突,如果没有超越常规的解决方式,就不应该被定罪。轻微的偶发冲突,如果没有严重的后果和传播风险,也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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