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合同约定保底条款
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所谓规避联营行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但却约定有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不担风险的联营。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
内容介绍
条款介绍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由于违反《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条款,涉及抽逃出资的危险。
风险介绍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要求的“互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关系实质上看,约定一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享有“保底条款”权利的当事人就是借贷人。当约定的名称不符合实际时,法律处理的规则就是按其意思表示处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对于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其法律效果是:
(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您好,关于网约车第十四条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约车新规:
1、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5、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6、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7、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8、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9、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10、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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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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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1
3、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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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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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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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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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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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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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20、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参考资料:
1、2018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
2、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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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5、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6、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7、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8、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9、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10、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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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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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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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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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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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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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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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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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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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20、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参考资料:
1、2018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
2、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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